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领导 作用,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