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1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