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600032)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适用法律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方式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规避本办法。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具体管理事宜,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 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宜。相关人士应及时向证券事务部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依法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