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兴股份(605005) -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请,可以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