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展鹏科技(603488) -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 责。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