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002203) -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1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 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和《浙江海亮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