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3010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职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的管理。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