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301022)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 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