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通(301516)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 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