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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603332) - 信息披露制度

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第 1 页 苏州龙杰 信息披露制度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