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002173) -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 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