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明技术(002970)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宜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深圳市锐 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明技术"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