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00247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 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