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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宇新材(301630)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发字【2025】第 0051 号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简称 | - | 含义 | | --- | --- | --- | | 发行人、同宇新材、公司、股份 | 指 |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 | | | | 有限公司、同宇有限 | 指 | 广东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