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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688203) -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第五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 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如下: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下同)行 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正生物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 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 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