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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000966) -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权力规 范运行、反腐倡廉,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国务 院国资委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参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代管单位(以下统称基层企业)。 第三条 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以及企业 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以下统称审计对象),应当接受内部 审计监督。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三版)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进行修订)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对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 策措施情况,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 况,以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定,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公司党委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1 领导,建立完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