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30151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除另有规定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四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