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禹股份(30151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1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 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