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泰高新(300876)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