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福科技(301511) -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 事(该等董事应同为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 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