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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福科技(30151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会议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