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30086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07)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 其表决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 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 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本 细则中所称 "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的选举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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