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修订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 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