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600719) -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 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管理制度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阅或执行商定程序服务,中期财务报表审计、 审阅或执行商定程序服务; (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三)验资服务。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