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300252)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6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