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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300174) -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 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 专合计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具体如下: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预计本次交易将不会达到《 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的部分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需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