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等合计 11 名股 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