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 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 继专等合计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实际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 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调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