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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688429) -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