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 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