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30160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 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 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 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并分别积累计算,即公司股东拥 有的每一股份,可享有与应选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 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对应部分投票权只能分别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 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股东会依据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