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菱科思(301191) -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菲菱科思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郭子威律师、周雨翔律师 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