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祺股份(300994)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 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税、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 国 证监 会 采取 不 得担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