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祺股份(300994)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 列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久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