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宇股份(301585) -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 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或账户。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影 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及审议程序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外汇衍生品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 司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有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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