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603693) - 江苏新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0月29日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