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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00207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修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1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