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01109)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 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融資函,如果華潤集團不再維持(直接或間接)合共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35%的實益擁有 權,將構成違約事件。於本公告日期,華潤集團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及擁有本公司約 59.55%的已發行股本。 根據融資函,如果華潤集團不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實益擁 有50%以上的權益,亦將構成違約事件。 倘若融資函下之違約事件已發生並持續,貸款人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宣佈取消融資 函項下之承諾及/或宣佈所有融資函項下之未償還款項連同所有應計利息, 及其他所有本公司 需於融資函項下支付的款項, 即時到期及須予償還。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1109) 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內容有關本公司與貸款人訂立的融資函。融資函件規定 (其中包括)華潤集團須履行特定履約責任,以維持於本公司的最低持股百分比。 本公告乃由華潤置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