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01109)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 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1109)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的特定履行責任 根據融資協議,如果(1)華潤集團不再為擁有本公司股本中不少於35%的實益擁有權(直接或 間接)的最大單一股東;或(2)華潤集團從實際角度而言, 並無或不再有能力控制本公司股東 對本公司董事會董事的任命, 則構成違約事件。於本公告日期,華潤集團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 東及擁有本公司約59.55%的已發行股本。 根據融資協議,如果華潤集團不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實益擁有至 少50%的權益,亦將構成違約事件。 倘若融資協議項下之違約事件已發生並持續,融資協議項下之承諾可被宣佈取消及/或所有融資 協議項下之未償還款項連同所有應計利息, 及其他所有本公司需於融資協議項下支付的款項, 可被 宣佈即時到期及須予償還。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就融資協議而作出。融資協議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