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01109)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 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 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1109) 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就本公司與貸款人之間訂立的融資函件作出。融資函件規定 (其中包括)華潤集團須履行特定的履約義務,以維持於本公司的最低持股百分比。 本公告乃由華潤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 則」)第13.18條作出。 人民幣貳拾億元定期貸款融資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與一間銀行(作為貸款人)(「貸款人」) 就金額為貳拾億人民幣(或等值港幣)的定期貸款融資(「貸款融資」)訂立一份融資函件 (「融資函件」)。貸款期限為三年,自本公司接納融資函件之日起計。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的特定履約義務 根據融資函件,如果(1)華潤集團不再為擁有本公司股本中合共不少於35%的實益擁有權及控制 權(直接或間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