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01109) -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 1109) 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 13.18 條作出,內容有關本公司、貸款人、特定銀行及金融 (作為委託牽頭安排人及賬簿管理人)、一間銀行(作為委託牽頭安排人)及代理行 訂立的該融資協議。該融資協議訂明(其中包括)華潤集團須履行特定履約責任, 以維持於本公司的最低持股百分比,並繼續作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 本公告乃由華潤置地有限公司 (「本公司」)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上市規則」) 第13.18條作出。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本公司(作為借款人)、特定銀行及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 「貸款人」))、 特定銀行及金融機構(作為委託牽頭安排人及賬簿管理人)、一間銀行( 作為委託牽頭安排人)及一間銀 行(作為代理行(「代理行」))就一筆金額為離岸人民幣 5,850,000,000元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