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N(01730) - 审核及风险委员会职权范围
LHN LIMITED 1. 成員 本公司現任審計公司或審計企業之前合夥人或董事,於(a)其不再為該審計公司合夥人或審計企業董事;及在 任何情況下,(b)只要其擁有該審計公司或審計企業任何財務利益之日(以較後者為準)當日起計兩(2)年期間 內,不得擔任審核及風險委員會成員。 儘管存在下文第1.6條所指的申報表(附件1)中列出的一個或多個關係,根據新加坡企業管治守則,倘董事 會欲視董事為獨立,本公司應全面披露董事關係的性質,並有責任解釋為何彼應被視為獨立。無論如何,須 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3.13條項下的獨立性規定。 1 1.1 審核及風險委員會(「審核及風險委員會」或「委員會」)須由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從其成 員中任命,並須由最少三(3)名成員組成。 1.2 所有成員均須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且其大多數成員(包括委員會主席(「主席」))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其中至少一名成員應為有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10(2)條所規定的 適當專業資格或者具有近期相關有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業知識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1.3 成員須具備合適資格以履行其職責。至少兩名成員(包括審核及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