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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300134) - 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 1 页 共 6 页 第二章 享有征集表决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征集人) 第四条 下述组织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第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征集表决权,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公告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时,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股东 可以采取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征集表决权。 | 第一章 | 总则 3 | | --- | --- | | 第二章 | 享有征集表决权的主体(以下简称征集人) 3 | | 第三章 | 征集表决权的方式及基本内容 4 | | 第四章 | 征集表决权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4 | | 第五章 | 征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 5 | | 第六章 | 附则 6 |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征集表决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表决权行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 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