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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 制。同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均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