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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鉴证业 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 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 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 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鉴证报告第 1 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353 号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华化学")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 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