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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601816) -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制订)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1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