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601816) -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京沪高速铁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1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