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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300694) -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WXLHWXLH(SZ:300694)2025-08-06 10:30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 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制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解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其解聘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