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300694) -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8月)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 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 修订时间:2025 年 8 月 第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 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 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 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 票给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