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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股份(002749)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全体董 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 ...